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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王小平、余春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王小平,余春香,徐步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负责人李凤嘉,行长。被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余春香。被执行人:徐步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平、余春香、徐步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669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小平、余春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贷款本金126934.4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185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4月7日通过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和土地、房产登记情况,于2016年5月16日查封本案抵押的房屋,被执行人王小平、余春香所有的坐落在兴化市新华小区南区4幢508室的房产并予以评估拍卖。因三拍无人竞买而流拍,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陆续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抵押房屋经本院对其查封、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翟元圣审判员  邵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