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贺,小名“大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南营村人,住该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山西省灵石县看守所;于2016年10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贺及其辩护人李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凌晨,位于安阳县曲沟镇永定村的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第四标段桩基工程工地发生打桩机卡钻故障。当日上午,钻机操作工牛某(已死亡)提议使用鞭炮火药制作爆炸装置爆破排除故障,该工地负责人贾晓斌(已起诉)等人遂购买了礼花炮,伙同被告人安贺(钻机操作工)将礼花炮中的火药取出,装至一玻璃瓶中制成爆炸装置,放置桩井底部实施爆破,未能引爆。后经被告人安贺提议并采用钨丝替代铜丝的改良方法引爆成功,但未能排除故障取出钻头。后牛某提议使用两响炮火药进行再次爆破,当日下午,牛某、安某3、邢立宁(已起诉)三人使用贾晓斌(已起诉)等人购买的两响炮火药,用同样方法制作爆炸装置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牛某、安某3当场被炸死,邢立宁、李某2、张某、贾某3、贾晓斌被炸伤。经法医鉴定:安某3系因爆炸损伤胸腹腔脏器致大出血死亡;牛某系因爆炸损伤腹腔脏器致大出血死亡;邢立宁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张某左腿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贾某3左腿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2未做伤情鉴定。案发后安徽路港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已垫付死者安某3、牛某家属赔偿款,死者安某3、牛某家属对贾晓斌等人表示谅解。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1.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前科证明、谅解书及赔偿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爱军、刘某、贾某1、王某、贾某2、安某1、安某2、安贺、李某1、苏某、郝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3、张某、李某2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贾晓斌、贾艳朋、韩某、邢立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爆炸物品鉴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并认为,被告人安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安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贺认罪、悔罪,申请从轻处罚。被告人安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贺非法制造爆炸物系受老板的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目的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已经获得被害人方谅解;建议对安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安徽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中标承建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第四标段工程,贾晓斌(另案处理)以安阳市翔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的桩基工程,被告人安贺系贾晓斌雇用的钻机操作工。2016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该工地的一台打桩机在施工时发生卡钻故障,当日上午钻机操作工牛某(已死亡)提议使用鞭炮中的火药制作爆炸装置采用爆破方法将被卡钻头取出,贾晓斌等人随即购买了礼花炮,被告人安贺伙同贾晓斌、贾艳朋(另案处理)等人将礼花炮中的火药取出,安贺将从礼花炮中取出的火药装至一玻璃瓶中并放入钨丝制成爆炸装置,放置桩井底部实施爆破,未能将被卡钻头取出。后牛某提议使用威力更大的两响炮进行再次爆破,当日下午,牛某、安某3、邢立宁(另案处理)等人将贾晓斌、贾艳朋购买的两响炮中的火药取出,用同样方法制作爆炸装置过程中发生爆炸,牛某、安某3当场被炸死,邢立宁、李某2、张某、贾某3、贾晓斌被炸伤。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安某3系因爆炸损伤胸腹腔脏器致大出血死亡;牛某系因爆炸损伤腹腔脏器致大出血死亡;邢立宁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张某左腿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贾某3左腿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2未做伤情鉴定。案发后安徽路港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已垫付死者安某3、牛某家属赔偿款,死者安某3、牛某家属对贾晓斌等人表示谅解。另查明,安阳县公安局民警从现场提取的两响炮内装灰色粉末为烟火药,单个平均装药量为21.2g,100个两响炮的烟火药总重量2120g。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安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王某于2016年4月6日15时27分报案至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曲沟派出所民警在2016年4月6日17时许在绕城高速永定路段工地发现一捆两响炮(50个)。(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安贺刑事责任年龄。(3)调取证据清单及材料证明:安徽路港工程公司基本信息,公司的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及招标、中标书。(4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灵石县看守所的羁押证明:证安贺于2016年9月3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于2016年10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带走。(5)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南营村委会证明证:被害人安某3于2016年4月14日土葬、牛某于2016年4月17日土葬。(6)招商银行对账单、赔偿情况说明书证明:安徽路港公司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TJ-4标项目部垫付了牛某赔偿款六十九万元;安某3赔偿款七十一万五千元;李某2全部医疗费及补偿费用八万五千元;张某全部医疗费及补偿费用二十六万六千元;贾某3全部医疗费及补偿费用二十六万六千元。(7)谅解书证: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家属谅解。(8)安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安阳县公安局就案件涉及安全责任事故方面,另案处理。(9)住院证明证:邢立宁、贾某3、张某住院治疗情况。(10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牛某、安某3均系因爆炸损伤腹腔脏器致大出血死亡;张某左腿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邢立宁损伤属重伤二级;贾某3左腿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11)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证:对现场提取1号土中检出氯离子、硝酸根离子;双响炮第一段药,双响炮第二段药,现场提取塑料袋内粉末物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高氯酸根离子。(12)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结论:安阳县公安局送检的爆炸嫌疑物内装灰色粉末为烟火药,单个平均装药量为21.2g。2.证人证言(1)刘爱军证言证:其在水冶镇南固现小区楼下经营一家名为爱军鞭炮烟花销售门市,主要在过年期间卖鞭炮、笛音雷、烟花、两响炮等,以零售为主,也给同行送炮。其给陈家井村三九路口东边50米路南的喜临门烟酒鞭炮门市的韩某送过鞭炮、笛音雷、烟花、两响炮等,给韩某送的两响炮是一号的两响炮,长约20公分,直径4里米,牛皮纸包装的,一捆50个,一箱两捆。其的烟花爆竹,一部分是从安阳县日杂鞭炮公司进购的,还有一些禁止销售的炮本地进不到,其是从河北进购的,其中就包括一号的两响炮。(2)刘某(安阳市环城高速工地工人)证言证实:其在安阳县曲沟镇永定村北地安阳市环城高速工地上开吊车,2016年4月6日下午其在工地上,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看见南边七八十米远的一个打桩机扬起了一阵灰尘,其朝南边走去看情况,公司的技术人员小王让其打120,其于2016年4月6日15时24分打了120,小王打的110,之后其就去施工了。(3)贾某1(贾晓斌雇的工人)证言证实:其在安阳市西北环城高速曲沟镇永定段桩基队打工,具体打桩的活由老板贾晓斌负责,其负责打好桩后往井里放钢筋和灌装混泥土,工地上有三台机器打桩和十二名工人,其中有六名是河北来的工人负责开机器打桩,另外六名工人是内黄的包括其在内,内黄工人负责协助河北工人打桩后往井内下钢筋笼和混泥土。(4)王某(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证言证实:其在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技术员,2016年4月6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其在安阳西北绕城高速曲沟段0B-5桩机处突然身后传来一声巨响,其看见3B-1桩机的地方扬起了尘土,当时其以为是轮胎爆炸了,其往3B-1的方向跑,迎面看见桩机老板贾晓斌跑过来,其看到贾晓斌身上都是血点子。贾晓斌很慌张的对其说:“小王,赶紧报警,打110!”其就打110报了警,当时和其一块跑过来的还有一个开吊车的司机,他打的120。后其看到地上躺着都是人,其给公司的副经理郭大锤打电话说出事了,郭经理马上就来了,其就离开现场了。(5)贾某2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正月底其和贾晓斌承包安徽路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环城高速公路的桩基活,和路港公司还没有签合同,一般都是先进场后签合同。其和贾晓斌负责安排工程具体怎么干。工地上共十二个工人,六个保定工人负责操作三台钻机,两人固定一台钻机,每六个小时一换班;还有六个内黄工人分别是贾艳朋、贾某1、李某2、贾某3、苏某、张某,他们六个人每三个人一班三班倒,他们负责下钢筋笼,灌装混凝土。三台钻机工作时,一个保定师傅,一个内黄工人给保定师傅打杂。内黄工人不会操作冲击钻,其是通过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的安某2找的保定工人,后来才知道一个叫牛某,一个叫邢立宁。2016年4月6日发生爆炸事故当天的早上其回内黄老家找工人了,具体怎么回事其不知道。2016年4月6日早上7点左右,牛某找到其说那台旧钻机的钻头昨天夜里卡住了拔不出来,牛某当时给其说买一些炮崩一下,钻头就出来了,具体怎么弄他没有说,牛某说他以前在别的地方干活时这样弄过,他还说不用其管,其说让他注意安全,说过以后其就老家了。当天下午四点左右,贾晓斌给其打电话说工地上出事了爆炸了,具体怎么回事其不知道。(6)安某1(保定工人)证言证实:其2016年3月29日到安阳打工,其是和事故中死者牛某一块到的安阳,还有安某2、邢立宁、安贺、安某3。活儿是安某3联系的,六个人分两班,每六小时换次班,每个人看一个打桩机,其和安某2、安贺一班,牛某和安某3、邢立宁一班。其接牛某的班负责紧挨敬老院的桩机,安某2和安某3负责中间的桩机,安贺和邢立宁轮换负责爆炸的那个桩机。爆炸发生时其和安某2、安贺在敬老院睡觉。爆炸发生后,其到现场后牛某已经没气了,安某3受伤了还有口气,之后其和邢立宁坐120的车一块儿去的安阳市里的医院,安某3在医院抢救了一个多小时没抢救过来。(7)安某2(保定工人)证言证实:2016年3月2日河南安阳一姓徐的老板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安阳干打桩的活。2016年3月4日下午其到的安阳,后来姓贾的老板让其找会打桩的师傅,其给本村的安某3联系找人,后来邢立宁、安贺、安某3、安某1、牛某先后到安阳。其和安某3负责一台钻机,牛某和安某1负责一台钻机,安贺和邢立宁负责一台钻机。被卡住钻头的钻机是安贺和邢立宁负责的。出事时其在敬老院睡觉,当时牛某、邢立宁、安某3在场。下午3点多时,工地上做的饭说出事了,到工地现场见牛某、邢立宁和安某3都在地上趴着,当时120救护车已经到了,另外还有河南的两个工人在地上躺着。其看到安某3和邢立宁脸上有伤,钻机上有血。钻机钻头被卡住用炮崩的办法其没用过,如果爆破必须到公安局备案。(8)郭大锤(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安阳县曲沟镇西曲沟村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土建四标项目部任副经理)证言证实:其是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安阳县曲沟镇西曲沟村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土建四标项目部副经理,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桥梁和通道建设,当时发生爆炸的施工现场正在打桩,也就是在建桥梁的基础。打桩的老板是贾晓斌,他们是招标过来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和贾晓斌签合同,和贾晓斌签有安全生产责任书。2016年4月6日15时26分公司的技术员王某给其打电话说施工现场出事了。其到现场看见有人受伤躺着地上,后来才知道是发生了爆炸。发生爆炸的原因其不知道,平时都是先有公司技术人员给他们测量好打桩的位置和标准,经过验收后他们开始自行安排作业。贾晓斌他们在公司备案的有六个人,平时项目部主要是给贾晓斌沟通安排施工,其他的人其不认识,都是由贾晓斌管理。施工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他们要与项目部及时沟通和汇报。其公司是2015年12月承建的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土建四标项目,贾晓斌他们是在2016年3月4号进工地的,贾晓斌的桩基队是公司招标后公司研究决定让他们过来干的。(9)王教才(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土建四标段总工证言证实:其是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土建四标段总工,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土建四标段的工程是公司2015年11月份通过招投标中标后承揽的。项目部根据施工工艺和现场情况,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分包给具体的劳务队,由劳务队具体施工。桩基工程分包给安阳翔达建筑劳务公司在具体施工。安阳翔达公司采用冲击钻机施工。出事前,签合同一事正在按照公司流程进行,合同还没有签就出事了。公司招标的时候,贾晓斌以安阳翔达公司名义投的标,中标后进场施工是由项目部研究后上报公司批准的。贾晓斌当时给项目部报的是六名工人具体施工,这个在安全部有备案。2016年4月6日下午15时多,其听说现场出事了,其到现场受伤人员已经拉到医院抢救了。现场在陈家井互通建设工地,是3B-1桩基的施工现场。听说是现场发生爆炸,施工人员受伤。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五个工人受伤,受伤人员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贾晓斌,现场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事故现场由安阳翔达建筑劳务公司派驻的现场负责人贾晓斌负责,接受项目部的现场管理。现场管理包括,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贾晓斌都要接受日常管理。如果施工过程中遇见难题先向项目部技术员王某反映,同时向副经理郭大锤和其反映。没有人向其反映过施工遇到的问题。出事后查了一下,可能受伤的六个工人没有在安全部备案。(10)王云飞(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土建四标段安全部部长)证言证实:其是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土建四标段安全部部长,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土建四标段的工程是我们公司2015年11月份通过招投标中标后承揽的,2015年12月份开始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工艺和现场情况,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分包给具体的劳务队,由劳务队工人具体施工。桩基的工程分包给安阳翔达建筑劳务公司在具体施工。安阳翔达公司进场的时候是2016年3月份,是贾晓斌带着五个工人去的,六个人都在安全部备案,当时贾晓斌说没带身份证,备案时就没有登记他的身份证号码。贾晓斌当时给项目部报的是六名工人具体施工,这个在安全部有备案。2016年4月6日下午2点多,其听到一声响,赶到现场后看到地上躺着五、六个人,身上有血迹,其赶紧拨打了120,随后派出所、120急救车赶到了现场。这次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五个工人受伤,受伤人员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贾晓斌,现场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后来听说施工时卡钻了,工人就到附近买的烟花爆竹去炸钻头,结果出事了。3、被害人陈述:(1)贾某3陈述证实:其是在贾晓斌、贾某2二人承包的安徽路港集团中标的安阳县西北绕城高速路第四标段的打桩基工程工地上干活时被炸伤的。贾晓斌、贾某2占着一半股份,其和李某2、贾艳朋、贾广坤四人每人垫了5万元钱,其四人占一半股份。2016年4月6日中午,其和张某、李某2在工地上准备灌装的东西,看见三个保定工人一个人扶着钢管和钢管上钢筋,一个正在往钢管里倒火药,一个人用不知一个什么东西往钢管里捅火药,当时其问保定的工人,这样弄行不行?一个保定工人说没事。其就往北边干活的地方走,走了没几米,就听见“轰”的一声,其就被炸晕了。2016年4月6日早上6点其和张某、李某2下班时听负责操作工地南边的打桩机的保定工人说最南边的打桩机的钻头卡在井下了,他们想用这个装置顺到井下进行爆破把钻头拔出来。(2)张某陈述证实:2016年农历2月份其跟着本村的贾某2在他承包安徽路港集团安阳县西北绕城高速的工地上干活。2016年4月5日夜里,其和贾某3、李某2上的夜班,其上夜班时听说工地最南边的打桩机钻头卡在井下了。4月6日吃过中午饭其到工地上后,见最南头打桩机旁有三个保定工人,他们正在用壁纸刀把两响炮划开把炮里的火药倒出来,记不清谁说的让其和贾某3、李某2去帮他们把炮里的火药倒出来,其和贾某3、李某2就过去了,保定的三个工人,让其三个把旁边的两箱两响炮用壁纸刀将两响炮划开把火药倒到地上一塑料袋里,后来三个保定工人找来一个钢管,钢管一端被砸扁了,用焊条焊实了,钢管另一端还焊了一个钢筋,他们过来后就把事先他们弄到一个塑料瓶里的火药往钢筋管里倒,其见一个带眼镜的胖青年扶着钢管和钢管上的钢筋,另外两个人一个往里倒火药,一个人不知用什么东西往钢筋里捅,把火药捅实了,其和贾某3、李某2看了没几分钟就往北边走,没走几步听见“轰”一声,其就被炸晕了。当时听保定工人说是用火药把卡在井下的钻头崩出来,但具体怎么弄其不知道,都是保定的三个人具体操作的。4、被告人安贺供述证:2016年9月30日下午其在山西省和顺县打工时被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2016年3月十几号时其是通过安某3介绍到安阳环城高速公路曲沟镇永定村段一内黄老板承包的工地上负责钻机打桩,当时其和邢立宁一组负责操作施工现场最南边的那台钻机。2016年4月6日早上7时许,该其替邢立宁的班时,邢立宁说其和他负责的那台钻机钻头卡在井下了。当时工地上一工人说一会用炮崩一下。过了一会工地上的老板过来了,还买了一个礼花炮。内黄的工人把礼花炮里的火药弄出来倒到一个玻璃瓶里,老板在一旁指挥着让队长用两根电线接了一个东西放到火药瓶里。他们往玻璃瓶里装好火药后,老板让队长用黄油把玻璃瓶的瓶口糊好,把火药瓶沉到井下,用两根电线接到电源引爆,没有响。他们把火药瓶拽上来后,见火药瓶里进水了。后来老板又买了一个礼花炮过来,队长让其和一个内黄工人还有工地上的厨师一块剥炮,剥完炮后,其扶着玻璃瓶,那个内黄工人把剥的火药倒到玻璃瓶里,当装到一半时,其用两根电线接了一个东西,其把这个东西放到火药瓶里,其和那个内黄工人把剥的火药都装到玻璃瓶里后,其用防水胶布把玻璃瓶口封闭好。老板让其把弄好的爆炸装置沉到井下,后来记不清是谁把接好的两根电线接到电源上就爆炸了。但这次没有把卡在井下的钻头拔出来。老板还说可能是火力小,不能崩出来。这时已经中午了,其该下班了,就去食堂吃饭了,到食堂后其还给邢立宁说了一句说上午用炮崩了一下,没有把钻头弄出来。后来其吃完饭就休息了。下午其正睡觉时被人叫醒才知道出事了。5、同案犯供述(1)贾晓斌供述证实:2016年4月6日吃早饭时,保定工人牛某给其说工地上最南边的钻机的钻头昨天晚上卡住了,一直从夜里拔到早上也没有拔上来,不行的话用炮崩一下,其同意了就一个人开着车到安林路曲沟镇路边一烟酒副食超市里买了两个平时放的礼花炮,到工地上后,其和贾俊伟、贾艳朋、保定工人安贺用壁纸刀把礼花炮炮筒里边的火药取出来倒进一个白酒瓶里,白酒瓶是从工地上找的,结果炮筒里取出来的火药没有多少,其又让贾某2去买礼花炮,贾某2买回来一箱礼花炮,贾某2买回来礼花炮后就回内黄找工人去了。其和贾俊伟、贾艳朋、安贺又把贾某2买的礼花炮里边的火药用壁纸刀剥开倒进白酒瓶里,把白酒瓶里装满火药后绑上铁块,安贺给白酒瓶上绑上绳子,其在白酒瓶里放上一根铜丝,铜丝两边系上两项电线,结果把白酒瓶沉到井下后没有响,又把白酒瓶从井下拔上来,安贺从工地上找了一个碘钨灯管,把里边的钨丝取下来替换铜丝,又把白酒瓶沉到井下把接在钨丝上的电线顺上来接电引爆,这次响了,可是没有把钻头崩出来。后来保定工人牛某说可能是礼花里边的火药火力小,提议让用两响炮,把里面的药倒出来装到塑料瓶里,然后把塑料瓶沉到钻头处,把卡住钻头的石头崩开,牛某说他以前这样弄过,其就同意了。其把这此事给贾艳朋说了一下,2016年4月6日中午1点左右,其开车拉着贾艳朋到三九路口向东走安林路南一个叫喜临门鞭炮门市买的鞭炮。其没有下车,贾艳朋到那个门市里,停了几分钟,贾艳朋出来对其说,鞭炮2块钱一个,50元钱一捆,咱要两捆?其说行,停了四五分钟,那个超市的老板开着面包车回来了,他从车上卸下来一个类似于酒箱子的箱子,他把这个箱子放到其车上,在店外面老板问了其两遍买炮做什么,其说工地上用,老板当时还说出了事别说在这买的炮。当时买的是两响炮,长约15厘米,直径约4厘米,圆柱形,里面装的火药,买炮是为了要里面的火药。贾艳朋也是冲击钻的股东,他也管钱。买回来炮后,其开车去送工地上的监理了,贾艳朋把炮搬下来就回去睡觉了,到下午3点多其回到工地上,见牛某拿着一个绿色的雪碧塑料瓶子往一根大约二十公分左右的钢管里倒药,其问牛某不是说把两响炮里的火药装到塑料瓶里吗,牛某说把两响炮里的火药装到雪碧瓶里,雪碧瓶估计沉不下去,他找了一根大约二十公分左右的钢管,直径大约四五公分左右,具体下边怎么封闭的其不知道,钢管已经锈了,在哪找的钢管其不知道。当时牛某拿着雪碧瓶里的药往钢管里倒,还边倒边用焊条往钢管里捅倒的药,还有一个保定工人扶着钢管,另外还有一个保定工人在牛某身边站着,贾某3、李某2、张某在他们身后站着看,他们六个人在卡住钻头的钻机东边没有几米的地方,当时其对牛某说不要一直用焊条捅药,牛某说没有事,他的话音刚落,就听见嘣的一声爆炸了,其赶紧跑到工地上的简易房边让技术员王某打120和110。当时牛某提出用火药崩石头这个方案时就其和牛某两个人,后来买炮前其给贾艳朋说了一下,当时贾某2回老家了,他不知道。用这个方案项目部的人不知道。买回来两响炮后,其就走了,具体三个保定工人还有贾某3、李某2、张某他们如何把两响炮里的药倒出来再装其不知道,当时是贾艳朋从车上把装炮的箱子搬到出事的钻机旁。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在工地上见到其后,将其送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贾艳朋是给其干活的,买鞭炮是其安排他和其一起去的。(2)贾艳朋供述证实:2016年4月6日早上七点交接班时看机器没有运转,听工人说钻头被卡了,上午贾晓斌把礼花炮买回来后,其和苏某,贾俊伟把礼花炮的药剥开,安贺负责往白酒瓶里边装药,贾晓斌买的两个礼花炮不够用,又让贾某2去买了些,其和苏某,贾俊伟又剥了些火药装到瓶子里,先开始贾晓斌说往里边放段铜丝,结果放到井底下之后,合闸光跳闸,就把瓶子拽上来把瓶子砸坏把药取出来倒入另一个白酒瓶里边,记得当时安贺说得用碘钨灯管里面的钨丝。当时另一个井要下钢筋笼,其和贾俊伟去了另一个井。后来听安贺砸坏一个碘钨灯,从里边取出一段钨丝放到装满炸药的白酒瓶里又放到井底下,这次爆炸了,但是没有起到效果,没有把钻头取出来。到下午,贾晓斌让其一起去买两响炮,其知道买两响炮的用途是什么,当时买两响炮时,门市上没有,老板当时去进的货,在店门口,鞭炮店老板问贾晓斌买炮的用途,贾晓斌说工地上钻机卡了,买炮崩一下,当时170元买了两捆100支两响炮,贾晓斌让其把炮搬到事发的打桩机那里,其给牛某说了一声放到这了,其就去休息了。下午听到“砰”的声响,到现场看到六个人在地上躺着。(3)邢立宁供述证实:其经本村的安某3电话联系,2016年3月13日到安阳环城高速曲沟永定段打桩基,在这个工地上干活的有其村六个人,分别是安贺、安某1、安某2、安某3、牛某和其,其六个人负责操作冲击钻机器往地下打桩,六个内黄工人负责打下手,罐混凝土、下钢筋笼。六个保定工人每两人固定一台机器,每六小时一换班,其和安贺负责出事的这台钻机。2016年4月6日凌晨3时左右其负责操作的那台钻机的钻头卡住了,怎么也没有拔出来,告诉老板后老板说想办法拔吧,到早上7点左右其下班时还没有拔出来,其就回去休息了。当天12点30分左右时,其和安贺换班时,其记不清是听安某2、安某1、安贺他们三个人谁说的,他们上午的时候把买来的礼花炮里边的药取出来,把药放到酒瓶里,再沉到井底崩钻头,可能上午放的药少,钻头没有崩出来。过了一会儿,一个内黄工人抱过来两箱两响炮放到其操作的那台钻机旁边就走了,其就和牛某、安某3商量着把炮里边的药取出来放到塑料瓶子里,沉到井底引爆,干活的三个内黄工人中的其中一个从工地上找了一把壁纸刀,把两响炮从一边划开,再把药倒进塑料瓶子里,其上班的时候就有个绿色的雪碧塑料瓶子;刚开始的时候是其和那三个内黄工人拆炮,后来牛某、安某3也参与了拆炮,把雪碧瓶子装满药后,牛某考虑塑料瓶子不好往下沉,其、牛某、安某3三个人商量把塑料瓶里边的药倒进钢管里往下沉,安某3在工地上找了一根长约二十公分、直径四、五公分的钢管。其用焊条把钢管的一端给焊成封闭的,又考虑到钢管太短,没有办法顺到下面,内黄的一个工人又在钢管旁边焊了一根钢筋。牛某就把雪碧瓶子里的药往钢管里倒,其扶着钢管和钢筋,安某3在一边用一根焊条往钢管里捅药,把药装实了,三个内黄工人在后边站着看,往钢管里倒了一半药后就把点钨灯管里的钨丝取下来,钨丝的两端系上事先买好的两项电线,然后再往钢管里倒药。后来工地上的老板也过来了,他见我们往钢管里倒火药,正说话的时候钢管爆炸了,再往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以前在别的工地干活遇到类似情况都是用雷管炸的,都事先到公安局备案。用炮里边的药崩钻头的方法是谁提出来的其不知道,因为安贺他们三个人上午的时候就用同样的方法崩了一次,听他们说上午的时候买的是一种小炮,小炮里的火药太少,没有把钻头崩出来,所以到下午的时候才买的大两响炮。下午的时候是牛某具体安排操作的,谁先提出用这个方法的其不知道。(4)韩某供述证实:其在曲沟镇陈家井村安林路边开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有三、四年了,2015年过年期间办了个临时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6日下午1点左右,过来两个人说要买两响炮,其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自己是打井的钻头被卡到井里出不来了,需要用两响炮崩一下钻头。其说派出所现在一直查其这里没有卖的,他们说不用担心如果出事了和其没有关系。其就开车到南固现刘爱军门市上拿了两捆两响炮(共100个),以17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两响炮是禁止对外卖的,其门市上一直没有进过两响炮。当庭供述,当时进店里买炮的是一个人,说要两响炮,其问干什么用,他说崩钻头用,其说不卖,后来他一直说,并说自己用,其才去给他进货,进货回来后见店外面还有一个人,当时其还给店外面的人说你们放炮时注意安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贾艳朋、贾晓斌通过照片辨认出安贺。(2)安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工作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检照片一册:证明:案发现场、物证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贺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安贺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安贺的辩护人辩称,安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申请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马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