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邓雅铭、孙朝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雅铭,孙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邓雅铭,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员工,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孙朝义,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市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雅铭与被执行人孙朝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