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义峰与张腾飞、崔巧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峰,张腾飞,崔巧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174号原告:郭义峰,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腾飞,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崔巧巧(崔巧),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郭义峰与被告张腾飞、崔巧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腾飞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峰撤回对被告张腾飞的起诉。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