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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义峰与张腾飞、崔巧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峰,张腾飞,崔巧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174号原告:郭义峰,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腾飞,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崔巧巧(崔巧),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郭义峰与被告张腾飞、崔巧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腾飞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峰撤回对被告张腾飞的起诉。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