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鑫粮食公司)与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盈成油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723民初430号原告: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圣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鑫粮食公司)与被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盈成油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鑫粮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华鑫粮食公司、盈成油脂公司2014年7月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决盈成油脂公司支付华鑫粮食公司货款14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资金利息406万元,合计1906万元,并按约定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日,华鑫粮食公司与盈成油脂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华鑫粮食公司以含税价7000元╱吨向盈成油脂公司购买四级菜油2000吨,合同总价款1400万元,约定了违约条款。另双方约定,若未按时支付货款或未按时发货对相应资金部分按1%月息计算资金利息。合同签订后,华鑫粮食公司依约于2014年7月4日预付了1400万元货款。华鑫粮食公司多次催促,盈成油脂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亦未返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016年11月2日,函告盈成油脂公司,该公司复函承诺将分期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及资金利息,但时至今日,盈成油脂公司分文未付。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欠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4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利息4060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合计19060000元,由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返还预付货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返还预付货款本金9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060000元,并按月息1%结清2017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二、如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澧县华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对全部款项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6160元,减半收取68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080元,由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先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