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国荣与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荣,尹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荣,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被执行人尹成军,男,195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28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