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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畅月芳、杨冲涛与被执行人李引会吴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月芳,杨冲涛,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畅月芳,女,53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杨冲涛,男,5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吴建国,男,58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李引会,女,55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畅月芳、杨冲涛与被执行人吴建国、李引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吴建国、李引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畅月芳、杨冲涛借款1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二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调查,2017年5月18日我院对二被执行人开办的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但因万荣县三风中学及薛耀林、王秀兰系列到案涉及人员多,标的大,相关资产无产权证明,土地系租赁等问题,暂无法进行处置。2017年6月18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耀林司法拘留十五日,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