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海仙敲诈勒索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7刑申4号杨海仙:你因你丈夫库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本院(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一、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一)库义从来没有向任何人敲诈勒索。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库义有要钱的事实,继而错误的认定要钱就是勒索;(二)在庆峰宾馆,库义只是同意了库继红、王秀伟代表村里向其还款,而非勒索。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库义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一)库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库义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要挟、恫吓等敲诈的方法,没有强行索要任何财物。(三)库义的行为在客体上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没有侵犯任何法益。(四)库义与弓正一之间事先事后都没有任何商议向任何人索要财物,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五)原审法院将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严重错误,而非二审裁定所称的“瑕疵”。你的上述申诉理由,与库义在本院原二审程序中的上诉理由相同,原裁定已充分论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这里不再赘述。你申诉认为原审法院既然认定库义犯罪,却为何“法外施恩”违法轻判有期徒刑三年,“赃款”10万元为何不作处理。本院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且损害申诉方利益时,申诉方才能以量刑不当作为申诉理由。你认为原判违法轻判并不能成为你的申诉理由。原判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未进行处理确属不当,但并不影响你的合法权益。你以此为由进行申诉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