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641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敏,系五棵树支行行长。被告:XX,男,现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