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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641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敏,系五棵树支行行长。被告:XX,男,现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