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郑文强、朱培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郑文强,朱培红,柳少阳,柯杰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50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561D。代表人:杨婷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淦,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郑文强,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朱培红,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柳少阳,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柯杰勇,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被告郑文强、朱培红、柳少阳、柯杰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