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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世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世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60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刘世扬,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刘世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8970.57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并以分段未还正常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世扬名下银行存款213.2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163.23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刘世扬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分。并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刘世扬名下位于福田区皇岗路东怡大厦13B的房产(房产证号30××24),上述房产本院暂无法处分。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