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英,赵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1961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秋根,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与被执行人赵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2民初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