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褚庆香诉杨德胜、公维义、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庆香,杨德胜,公维义,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褚庆香,女,汉族,住沂水县。被执行人杨德胜,男,汉族,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公维义,男,汉族,住沂水镇鑫华路。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诸葛镇。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3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制作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送达给三被执行人,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控,执行人员还到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次共执行到位48898.5元,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维义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因为被执行人公维义在2019年3月退休后才能全部提取,2018年6月10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3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顺廷审判员 张纪法审判员 姜懿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