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施林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林勃,刘雯斐,福州通翔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林勃,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雯斐,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通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牛眠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林秀,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林东。上诉人施林勃因与被上诉人刘雯斐、福州通翔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施林勃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福州通翔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汇款凭证,其向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款人民币共计2200万元,本案的实际争议标的为22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雯斐、福州通翔电器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施林勃上诉主张,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的争议问题为案件诉讼标的额及级别管辖权的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一般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争议范围所对应的价额为准。本案中,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4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231万元,该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即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的本案实际争议标的为2200万元,应在实体审理中审查判断,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权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