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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章建国与朱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国,朱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884号原告:章建国,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弟,常熟市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惠明,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章建国诉被告朱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章建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5元,由原告章建国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