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章建国与朱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国,朱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884号原告:章建国,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弟,常熟市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惠明,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章建国诉被告朱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章建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5元,由原告章建国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