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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伟,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909号原告刘志伟,男,33岁,1984年5月11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乐亭县。被告宋强,男,,地址: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伟诉被告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伟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梁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