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5号申请执行人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孙宝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99号建达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平怀亮。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辽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