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刘钊与陈余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余良,刘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陈余良,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钊,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1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157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