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伟、王旭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伟,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旭东,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伟、王旭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伟、王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