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庆云与被告吕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云,吕子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625号原告:任庆云,女,1971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吕子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任庆云与被告吕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庆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子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庆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吕子学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7500元;2、判令吕子学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吕子学向任庆云借款8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借款期限二个月,用其生产经营;并定于2016年12月9日前归还借款本息87,500元。此款经催讨,吕子学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吕子学未作答辩。任庆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2016年10月9日吕子学给任庆云出具借据一份。因吕子学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已放弃了质证权利,对任庆云提供的证据,经庭认证,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其真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子学于2016年10月9日向任庆云借款80,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期限到达后。吕子学未能偿还借款,经任庆云催要,吕子学以无款为由未能偿还借款,故任庆云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任庆云与吕子学之间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吕子学在借款期限到达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其应承担向任庆云偿还借款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任庆云与吕子学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故本院对任庆云提出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庆云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7500元,合计87,5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案的债务自动履行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吕子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海审 判 员 谭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