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126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凤阳县粮食局、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粮食局,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26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粮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传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汤府路。机构代码:79811830-6法定代表人:晏锦花,该公司总经理凤阳县粮食局申请执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398号判决,本院向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支付凤阳县粮食局房屋租赁费3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远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沈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