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廷廷、黄晓飞申请执行王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廷,黄晓飞,王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廷,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集贤县福利镇胜利西村。申请执行人黄晓飞,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福利镇胜利西村被执行人王德有,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集贤县福利镇老农业高中西侧,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5********。李廷廷、黄晓飞申请执行王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民终字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德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