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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铁庄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庄,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783号原告:张铁庄,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5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靓,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铁庄与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起诉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0万元,并称需等待其他法院审理的另一案的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尚未作出,现不能提交法庭。因为原告现未能提交鉴定结论这一重要证据,导致原告的起诉尚不具备有基本的事实理由这一条件,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鉴定结果作出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杰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人民陪审员  常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