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方叶儒与罗维斌、张海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叶儒,罗维斌,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方叶儒,女,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罗维斌,男,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海霞,女,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方叶儒与被执行人罗维斌、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方叶儒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维斌、张海霞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维斌、张海霞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方叶儒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方叶儒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9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文敬审判员菅新涛审判员张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闫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