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种玉萍与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玉萍,王亚军,王宝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27号原告:种玉萍,女,197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军,女,1967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田,男,196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原告种玉萍与被告王亚军、王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种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3270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7年1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2700.00元,使用期限至2017年4月4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亚军、王宝田因犯涉嫌经济诈骗,已经被北安市公安局刑警队立案侦查。现种玉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先行由侦查机关确认王亚军、王宝田犯罪涉案标的中是否包含此笔借款,应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任立秋的起诉。二、将此案移送北安市公安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