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凤阳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3号被执行人:丁凤阳,男,汉族,1957年10月31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丁凤阳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