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600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焦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