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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600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焦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