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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丽萍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德力格尔养殖场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萍,阿拉善盟德力格尔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潘丽萍,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进嘎查。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力格尔养殖场,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潘丽萍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德力格尔养殖场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自  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  冬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