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锦实与金京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实,金京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实被执行人金京洙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锦实与被执行人金京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金京洙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金京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名下有车辆但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