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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新华、陈东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新华,陈东远,张传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华,男,194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东远,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传明,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再审申请人陈新华、陈东远与被申请人张传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161号判决,陈新华、陈东远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结。陈新华、陈东远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的“保证书”、“废除说明”及“收据”均系伪造,原审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错误。2.原审漏列当事人。本案的转让协议侵害了案外人张永军的林权,应列张永军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复查期间,陈新华、陈东远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从申请人陈东远的身份信息显示,陈东远与张传明签订《荒山转让约》时已经成年,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协议签订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协议签订后,张传明已依约支付了相应转让费,且该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现陈东远称该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涉案证据“保证书”、“废除说明”及“收据”是否系伪造,复查中,经征求双方意见,均表示同意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但经本院多次通知双方拒不缴纳鉴定费,造成鉴定无法进行。关于双方协议是否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若有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陈新华、陈东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新华、陈东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褚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