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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亚运与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运,赵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82号原告:陈亚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赵胜利,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运与被告赵胜利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胜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运撤回对被告赵胜利的起诉。审判员  张立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