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亚运与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运,赵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82号原告:陈亚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赵胜利,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运与被告赵胜利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胜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运撤回对被告赵胜利的起诉。审判员 张立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