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上官欢礼、冯怀记等与冯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欢礼,冯怀记,冯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29号原告:上官欢礼,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冯志刚,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冯怀记,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上官欢礼诉被告冯志刚、冯怀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志刚、冯怀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欢礼撤回对冯志刚、冯怀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实际收取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上官欢礼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医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