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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179丁园园与高慧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园园,高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丁园园,女,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高慧颖,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丁园园与高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高慧颖于2015年11月7日前返还原告丁园园借款5万元,于2016年1月7日前返还20万元,于2016年3月7日前返还21万元,合计46万元;二、如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20元,由被告高慧颖负担。因被执行人高慧颖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园园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慧颖借款本金46万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合计4641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园园与被执行人高慧颖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慧颖欠申请执行人丁园园借款本金46万元,被执行人高慧自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8万元直至偿还完毕止。因该份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丁园园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丁园园申请执行高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