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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与姜国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姜国洲,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村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432号原告: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得利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1001648714M法定代表人:杨治刚,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贵国,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洲,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汪利娜,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庆喜,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与姜国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姜国洲、第三人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村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得利寺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