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张瑞霞府谷县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刘剑灵李国飞王建春杜春平刘红红苏贵庭段瑞刘海军郝振飞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刘剑灵,李国飞,张瑞霞,郝振飞,刘海军,段瑞,苏贵庭,刘红红,杜春平,王建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86号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李高山,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府谷县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镇。法定代表人刘剑灵,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剑灵,男,198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李国飞,男,1983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瑞霞,女,198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郝振飞,男,1969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海军,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段瑞,女,1968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苏贵庭,男,1976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红红,女,1986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杜春平,女,197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王建春,男,196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张瑞霞,府谷县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刘剑灵,李国飞,王建春,杜春平,刘红红,苏贵庭,段瑞,刘海军,郝振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院印)书 记 员 张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