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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李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明,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长明与被执行人李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杉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号日书记 员代  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