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李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明,李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长明与被执行人李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杉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号日书记 员代 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