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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蕊与被执行人矫秀英、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矫秀英,李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张蕊,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八五七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矫秀英,女,196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被执行人:李相军,男,195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蕊与被执行人矫秀英、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矫秀英、李相军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矫秀英、李相军银行存款141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庆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