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平信与牛冬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信,牛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平信,男,满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牛冬娥,女,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刘平信与牛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冬娥与申请执行人刘平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平信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