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向晨与被执行人魏鹏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晨,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鹏程,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向晨与被执行人魏鹏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9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魏鹏程将每月工资的60%作为还款资金(即每月2000.00元)受偿于申请执行人李向晨,被执行人魏鹏程现已还款2万元整。权利人尚未受偿共计503048.43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