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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德金与董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金,董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900号原告:邵德金,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萍,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洁,男,35岁左右,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德金与被告董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董洁的住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无法联系本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无法找到该人,原告亦在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且不符合公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9元,退还原告邵德金。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