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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志财与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成斌、于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财,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成斌,于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795号原告:谢志财,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泰和宾馆。法定代表人:李树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梁成斌,男,汉族,松江河镇泰和小区A3栋楼开发商,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雷,男,抚松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所长,汉族,住抚松县。原告谢志财与被告抚松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成斌、于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志财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0元,由原告谢志财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