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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古城路115号。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02执异字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申请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02执异字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