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27号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薛永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吉祥,公司职员。被申请保全人: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田奎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苏美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财保5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苏美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4月6日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天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民初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苏美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