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098号原告: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法定代表人:韩吉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宪玉,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原告大连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友公司)与被告王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维唯审 判 员 孙雪梅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