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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桂华与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华,张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647号原告贺桂华,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张海云,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海云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由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海云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