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719号原告:刘某。被告:魏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魏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刘某与魏某甲离婚;2、女儿魏某乙由刘某抚养,魏某甲给付抚养费。事实及理由:××××年××月××日,刘某与魏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魏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与魏某甲离婚。被告魏某甲辩称,1、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分歧,但并未经常吵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事件;3、原告陈述双方长期分居不属实,分居是因工作需要短暂分居,而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综上,为了家庭和睦和小孩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年××月××日,刘某与魏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魏某乙。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魏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持家。婚后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刘某未向本院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高贤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