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红山区好润来酒城与红山区京一津饺子馆、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好润来酒城,红山区京一津饺子馆,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361号原告:红山区好润来酒城,住所地赤峰市。负责人:段井学,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山区京一津饺子馆,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西城办事处一楼大厅东侧。负责人:王某,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牡玉平,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1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红山区京一津饺子馆经营者,住赤峰市。在原告红山区好润来酒城诉被告红山区京一津饺子馆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区好润来酒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0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唐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