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海沧对李雪冬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沧,李雪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49号申请人:李海沧,1980年8月4日生,乾安县人。被申请人:李雪冬,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李海沧与被申请人李雪冬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2017)吉0723民督24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雪冬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723民督24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李海沧负担。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