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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昌忠与吴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忠,吴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025-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昌忠,男,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吴祚华,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祚华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