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昌忠与吴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忠,吴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025-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昌忠,男,汉族,住怀宁县。被执行人:吴祚华,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祚华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