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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厉博与赵新宇、陈升文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博,赵新宇,陈升文,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博,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新宇,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升文,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升文。被执行人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林。本院在执行厉博与赵新宇、陈升文、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新宇、陈升文、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明安